问题 | 劳动法定终止条件 |
释义 | 一、劳动法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终止劳动合同书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考模板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年 月 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年月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终止原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法定情形及约定情形出现后即终止,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新法与旧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因此在该问题上两法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在新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可以再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约定,那么违反法律约定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定终止条件”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且取消了约定解除的情形,更大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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