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
释义 | 一、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二、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三、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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