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包装箱退货收费的行规不合理_消费维权 |
释义 | 一、没包装箱退货收费的行规不合理_消费维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这项权利给予消费者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权,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但是,这项权利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同样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其中包括: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4)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5)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3.此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了某些商品不适宜退货,那么这些商品也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商家的合理利益和商品的特殊性。 二、店铺不合理规定 1.尽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一些店铺通过设置不参与七天退货的声明来规避这一规定。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3.这意味着,商家在店铺页面上标明的‘不加入七天退货’等类似的字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几种商品,即便商家声明不参与七日退货,消费者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退货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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