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案件的立案条件 |
释义 | 一、破产案件的立案条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基于几个重要条件。 1.债务人必须符合申请破产的基本条件。这包括: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须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应证据。 关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它详细规定了破产申请的情形及受理条件。 法律明确指出,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拥有管辖权。 二、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并非仅限于清算倒闭,而是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方式。 1.《企业破产法》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非清算方式公平解决债务问题,其中包含了多种可转换性程序。 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可选择三种程序之一;债权人则在重整或清算中作出选择。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申请和解,其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3.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转为破产清算,但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为其他程序。 三、法律依据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破产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企业法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破产清理债务。 同样,如果企业法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也可以申请重整。 债权人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法律还规定了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正确实施。 如何界定“清偿能力”?欢迎咨询法律网,温馨法律服务,始终陪伴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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