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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权以什么为生效要件
释义
    一、动产抵押权以什么为生效要件
    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过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
    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当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在债务偿还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其他未登记的债权得到满足。
    二、动产抵押权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不能抵押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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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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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