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钱,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
释义 | 网友小王:“我与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突然接到丈夫朋友卢某的起诉状,要求小王和丈夫共同偿还28万元借款。而自己自2008年起就与丈夫两地分居,丈夫在外借的钱她一概不知,请问这笔借款她需要还吗? 网友小黄: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多,最近我接到法律传票,因丈夫在外有欠款且逾期不还,债主将我与丈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请问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来承担?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网友们的问题,小编做个简单的回答: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应否负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看其负债的缘由。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算离婚后也应共同担责。一般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有: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2、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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