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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纠纷案例
释义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档音响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音响。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母亲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李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12月5日李某欲向张某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李某尚未拿到音响,经多方打听,方知音响已交给刘某作质押,遂找到刘某要音响,刘某拒绝。200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李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李某遂以张某、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到《物权法》中的质权问题。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李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请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刘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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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