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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纠纷需要的证明材料
释义
    一、保险纠纷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二)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签章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于一方事故,保险公司负责人员已赴现场查勘的情形下,可以不提供该材料,如不属于单方事故,则需提供该材料);
    (三)汽车维修行业正式专用的发票;
    (四)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已确认修理项目的列表清单、零部件更换更新的项目清单列表;
    (六)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书;
    (七)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一般适用于盗抢险赔案、疑难赔案和没有第一现场的赔案);
    (八)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的草图、相关事故车辆损失照片;
    (九)赔款通知书。
      
    二、交通事故保险流程
    (一)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二)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三)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四)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六)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七)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顺序
    第十六条【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险纠纷需要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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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2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