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解要约和邀请之间的法律区别 |
释义 | 一、见解要约和邀请之间的法律区别 见解要约和邀请之间的法律区别有: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二、要约能撤回吗 法律网提醒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该在要约到达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三、要约的生效条件 要约生效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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