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有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执行异议有几种情形 执行异议的情形分别有: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法律网提醒您,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 1.执行异议申请书。 2.载明违法执行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申请人是当事人的,应提交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是: 1.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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