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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释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转制力度不断加强,企业企业转制召开才开始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清算(核实债权、债务)这段时间不会影响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所以《意见》第13条、14条才规定以“三个月”时间为界限,如果三个月受理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能审结,那么不影响破产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也就没有必要要求受诉诉讼案件的法院移送,相反经过法院处理,还可以使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将这笔债权作为确定的无异议的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追收。第三,基于同样的法律原理,如果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能够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内执行终结,也就无须要求受理诉讼案件法院将审结的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执行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追收,而是直接将执行金额或其他标的物移交给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当然如果超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按照《意见》第45条、46条规定追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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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3: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