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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释义
       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审议通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xx表示,当前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
    乌xx:“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乌xx:“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乌xx:“包括将注册资本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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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