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
释义 | 一、妨害公务罪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妨害公务罪可以改变强制措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征如下: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 2.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客体上侵犯了我国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权威;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妨害公务罪的追诉时效 妨害公务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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