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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置破产企业抵押物
释义    一、如何处置破产企业抵押物
    企业破产前抵押资产处理方式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做了明确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所谓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担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前,如果企业无法偿清大额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部分企业资产被抵押后偿还的金额。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处置破产企业抵押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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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