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能不能结婚 |
释义 | 一、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能不能结婚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监狱内服刑而变通在监狱外服刑。监外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根据劳改条例规定,“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 “年龄在 50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过去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不同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监外执行罪犯的恋爱与婚姻问题的联合批复认为,考虑到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对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其他的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经本人申请,经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认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犯人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要考虑在刑期内是否收监执行的问题。如果判处的刑期长,监外执行期满后还要收监执行,应进行说服教育,不允许结婚。 ![]() 二、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机制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三)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四)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五)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六)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七)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八)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九)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十一)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三、监外执行申请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法院不可能也不会判处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是监狱等机构的职权。此外,法院可以根据本案案情,向监狱等服刑单位提司法建议。所以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符合有着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自己符合有关的规定,就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是在实际的问题解决上,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处理,就会使得自己的权益问题出现差错,因此即使有关的部门已经做出监外执行的手续,自己还是要有所准备。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能不能结婚的相关知识,如果判处刑期长,监外执行期满后还要收监执行的,一般不允许结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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