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领取 |
释义 | 王先生系北京市某外企技工,已在该公司工作5年,2008年9月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不景气,王先生被,获得经济补偿100000元,同时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0元,对该款项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 计算王先生应交个人所得税时,可将8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作为“其他补助费用”并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中,合计180000元计算个税。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为39867元,在上一年职工年3倍以内即39867×3=119601(元)以内可以免征个税,超过部分除以王先生的工作年限5年,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应交个税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计算过程为:(180000-39867×3)÷5-2000=10079.80(元)10079.80×20%-375=1640.96(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应交全部个税:1640.6×5=82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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