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是谁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是谁 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第三人通常指的是与劳动纠纷有利害关系,但并非直接参与纠纷的第三方。 1.当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中,新的用人单位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2.当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侵害时,该第三方也应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活动。 3.涉及借用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或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中,相关的借用单位或未成年子女也应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 二、涉案第三人情形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涉及多种情形。 1.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主要指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2.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两种方式:主动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 3.他们参与仲裁的时间应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开始后且尚未作出仲裁裁决之前。 4.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第三人未参加仲裁,那么仲裁裁决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5.参加仲裁活动的第三人,如对仲裁裁决其承担责任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第三人权利义务概述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有权了解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有关材料,了解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书。 2.他们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或者变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不得撤回仲裁申请。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确保了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仲裁的知识,欢迎在法律网浏览更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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