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如下:一般工伤鉴定要60日。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材料有哪些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三、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工伤致残的鉴定结果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次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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