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微伤情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轻微伤情鉴定标准 1.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3.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受伤部位与鉴定标准 头颈部的轻微伤鉴定标准包括: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4.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5.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6.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 7.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8.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以上。 三、鉴定人员及其职责 1.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2.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你还有哪些关于轻微伤情鉴定的疑问吗?欢迎在下方留言,法律网会尽快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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