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
释义

        案情回放:
        张霞和王竹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是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不能沟通谅解。2008年3月,张霞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竹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房产是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34号院的四间北房。这四间房原来是王竹家的祖产。1985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四间房产归王竹的父亲所有。1996年,王竹的父亲去世,之前王竹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已过世,留下王竹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1999年10月,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其他兄弟姐妹三人均放弃了继承房产,决定这四间北房由王竹一人继承,但是王竹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竹同意离婚,但是辩称夫妻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张霞所请求分割的房产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登记,自己并未取得产权,房产系王家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最后判决,准许张霞和王竹离婚;涉案的四间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王竹所有,根据评估的价格,由王竹补给张霞房屋折价款2万元。
        法官讲法:
        1、王竹对涉案房屋取得产权了吗?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两条就是对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除外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
        因此,本案中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竹父亲的个人财产,在王竹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王竹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竹继承。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王竹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2、涉案的四间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张霞和王竹1986年结婚,王竹的父亲1996年去世,1999年,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办理了继承公证由王竹继承父亲的房产。因此,涉案的四间房产系王竹和张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霞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当对这四间房产予以分割。
        法官提示: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其他取得方式为例外。未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公民可以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13: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