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如何确定的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如何确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做。一般是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受伤后,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如下: 1.伤者的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包括: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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