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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