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拾得遗失物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缺陷,关于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遗失物制度虽然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了“有限突破”,规定了意定报酬请求权,但仍然未规定法定报酬请求权,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获取报酬请求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物权法》应尽快将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纳入其中。理由如下: (1)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保管、返还的义务,却只享有费用求偿权,而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当拾得人为了返还失物而牺牲时间、精力甚至金钱之后,只能得到与其损失等值的费用补偿,是否能得到酬谢完全取决于失主的道德觉悟,即使可以通过失主的悬赏广告获得与标的额一致的物质酬谢,也还要承担失主反悔的风险。再来看遗失物的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遗失物品后,却可以根据自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要求拾得人无偿返还失物,顶多补偿拾得人一些必要费用。这显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是违背社会公平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提出,维护了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使得遗失物的返还有法可依,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2)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来看 (3)符合物尽其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 (4)有助于公平调整涉外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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