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事实行为,也叫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国家对走私文物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151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对于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即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以及民间个人收藏的文物,则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 1、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2、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我们作为国家的一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文物,不能将其私藏甚至是变卖,近来国家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惩,小编也在此提醒大家积极举报偷藏文物古董的行为,不能让这种不正之风继续蔓延下去,这样只会让越来越多的文物受到破坏,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免费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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