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占无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么 |
释义 | 一、先占的概念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由此可见,先占由以下要件构成: 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3、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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