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标的款提存该如何办手续 |
释义 | 一、法院执行标的款提存该如何办手续 1.提出申请。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它明确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进行。 二、执行标的款提存限额 在执行标的款提存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明确的限额规定,这一限额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基准,确保不会超过这一范围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如果发现实际操作中超出了这一限额,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当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这一规定不适用。 三、提存物的法律后果 1.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 2.在提存期间,标的物所产生的孽息将归债权人所有;而提存费用则由债权人负担。 3.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将提存所得的价款进行提存。 4.尽管标的物被提存后合同终止,但债务人仍然负有后合同义务;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且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一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7.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以上是关于法院执行标的款提存手续、限额及提存物法律后果的详细解析。读者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执行标的款提存涉及多个环节,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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