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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释义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性质区分: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的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内容区分:要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3.主观愿望区分: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愿望较为明确。
    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涉及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以及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不仅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影响到承诺期限的确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则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涉及要约从何时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也关系到承诺期限的确定。
    (1)应注意的是,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至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2)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也需遵循特定的到达时间规定。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1)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若未明确规定,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
    (2)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则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产生约束力。
    (3)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若未规定存续期限,则应确定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上。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也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3)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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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