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特殊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精神抚慰金的一般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介绍,主要介绍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金额的计算根据多方面的情况具体确定,侵害单位的收入水平、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以及生活水平等,其次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种的特殊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答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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