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期限 |
释义 | 一、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期限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期限一般是30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伤残鉴定期限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如果鉴定机构超过此期限仍未完成鉴定,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这应被视为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应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密切关注时限。 ![]()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材料 做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有: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8.其它。 关于鉴定时间的约定和补充材料的规定,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遇到法律难题时,别忘了法律网始终在你身边,为你提供专业帮助。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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