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特定债权无法行使代位权,具体包括: 1.期待权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必须是现有的,对于仅为期待权的情形,代位权无法行使。 2.债务人专属权,如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以及基于人格、精神利益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代他人行使。 3.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金等,均不得行使代位权。 4.禁止转让的权利,根据权利性质或公益理由等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5.非财产性权利,包括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依赖权利人意志,不得代为行使。 二、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缺乏债权债务关系则无法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债务人不主张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3.债权有保全的必要。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权利。 4.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只能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债务人无权利或权利已行使完毕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 三、代位权行使的具体内容 代位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主要为财产权利的行使,如请求金钱给付。 2.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3.保存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权利消灭时效,请求权利登记等。 4.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如财产继承权,不可作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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