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 |
释义 | 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设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2.具体来说,如果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或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这些证据都不能被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确保审判的基础——证据的合法性,从而确保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二、物证与书证的法定程序 1.物证和书证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类型,其收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2.如果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3.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物证或书证应当被补正或给出合理解释。 4.如果无法补正或解释,这些证据则应被排除。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审判的正义,是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体现。 三、规则适用范围的变化 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本主要用于言词证据的排除,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现在已经拓展到物证和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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