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的法条 |
释义 | 一、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兼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的证据如下: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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