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生的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是否可协商确定 |
释义 | 一、未婚生的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是否可协商确定 未婚生子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不给予抚养费能否剥夺对方探视的权利 不出抚养费也有探视权。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抚养费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表现,探视权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两者不相影响。即使未支付抚养费,也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如何处理不执行法院抚养费判决的当事人 不执行法院抚养费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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