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权的分割 |
释义 |
随着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类型的日益复杂,股份公司股权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已屡见不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之间存在优先购买权,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禁止存在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共同拥有并经营一家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的股权通常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经营公司或企业的可能性不大,这也涉及离婚时企业的分配问题,通常的做法是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全部股权,而另一方继续经营公司或企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运作方式不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也不尽相同,案例:张兰(女,化名)和李莉(男,化名)结婚17年。目前,一个女儿15岁,三个女儿都来自上海。2002年,李莉一家在上海松江成立了合资有限公司,共有5名发起人(包括2名法人)。张丽持有公司20%股权,系公司董事。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目前,公司计划在上海股市上市。张兰和李莉因为不和,想解除婚姻,但双方没有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于是出现了一个争议分析: 根据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由于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及公司前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投机活动,确保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的平稳运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结合修订前《公司法》的比较可以看出,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由三年缩短为一年,李莉还是公司的董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为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你所见。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改为有条件转让;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增加了上述人员离开公司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法律还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以改善这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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