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经济法学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学不仅具备一般法律的特性,如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还展示出独有的综合性。这种综合性体现在多方面: 1.首先,在调整手段上,它将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综合运用,以实现对经济领域的全面调节。 2.其次,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包括各种形式的规范,如法律、法令、条例等,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包括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指导性和诱导性规范。 3.最后,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涵盖了宏观与微观经济领域,包含工业、农业、商贸等多个经济类别。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 1.经济法的经济性贯穿其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的本质,它不仅将经济制度、活动内容直接法定化,而且体现了基本经济规律,并受经济基础的决定与制约。 2.立法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客观经济条件的成熟与需要。 3.经济法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这区别于行政或刑事手段。 三、行政主导性的体现 1.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它的强制性、授权性和指导性特征突出。 2.经济法多以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经济活动,并通过奖励与惩罚来促进主体行为符合整体社会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