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涉外离婚 ①性质 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的双方,他们不是在国内结的婚,而是在国外结的婚,这时他们要离婚,那么就是涉外离婚了。 还有一种就是将要离婚的双方,他们其中的一个已经移民去了国外,有了外国国籍,不再具有本国国籍,亦或者其中一个已经定居国外了,他们要离婚,都算是涉外离婚。 可能,这要离婚的两方,结婚的时候都有国内国籍,也都定居于国内,但是离婚的时候,却是看当前的国籍和居住状况,不是看以前时候。 ②涉外离婚登记条件 涉外离婚因为其特殊性,其登记也是有一定的条件来约束的。 首先,这涉外离婚必须是离婚双方的自己意愿,没有受到强迫和威胁,然后在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的划分等涉及经济和监护权方面,两方要达到基本一致,协调好处理意见,再然后,涉外离婚的两方,至少要有一方,现在居住在国内,且有本国国籍,最后,涉外离婚的双方要具有完全的自主行动力,两个精神病人的离婚,不予办理登记。 达成以上条件,涉外离婚的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记中心,进行离婚登记了。 ③涉外离婚登记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证明自己身份户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国人就需要带上自己的有效护照;二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三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名。 当然了,对于一些特殊地区,也可以出示诸如有效通行证之类的特殊身份证件。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并不是所有的涉外离婚都能够顺利的登记,然后领《离婚证》的,总有一些涉外离婚,会涉及十分复杂的财产纠葛、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问题,这个时候就是涉外离婚案件了。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需要划分清楚的,不能够两个国家一起裁决,应该以一个国家的审判为主。 ①管辖权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其中一方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那么我国当地的法院就能够对这起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是在国内结婚的涉外离婚,只要其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而且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②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材料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和护照等等;一是能够证明两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明或者是注册证书;一是当事人委托律师所写的上诉公状,外国人也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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