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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释义
    一、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在于:
    1.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2.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合伙人协议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人协议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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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