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
释义 | 一、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在于: 1.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2.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合伙人协议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 三、合伙人协议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