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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出质是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释义
    一、债权出质是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是要通知次债务人的。
    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债权出质的生效要件是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出质的生效要件具体如下: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三、债权出质的程序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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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