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
释义 | 一、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遗失物拒绝归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拒不归还遗失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处理遗失物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处理遗失物的原则如下: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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