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鉴定怎样启动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怎样启动 医疗事故的鉴定启动流程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后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三、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从哪天开始计算的 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从发生损害后果之日计算,如果确诊是造成了损害,从确诊之日计算,如果无法及时发现的损害,应该从发现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从院方答复那天开始算。鉴定时效从发生损害后果之日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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