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都有什么 |
释义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都有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名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特定;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是: 1.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到工商局做名称预先核准; 2.核实全体合伙人身份,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 3.办理企业登记,予以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 4.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6.开始经营。 ![]()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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