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有哪三类案件 |
释义 | 一、自诉案件有哪三类案件 自诉案件三大类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不立案如何维权 1.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不成可以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2.可以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起自诉(合同诈骗罪、拒执罪、三年以上的普通诈骗罪只能走公诉转自诉)。 ![]() 三、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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