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有哪些原则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有哪些原则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分别是: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2.协作原则; 3.优势利益原则; 4.适用经验法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是怎么样 法律网提醒您,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时效 因相邻权纠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如果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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