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处理方式是: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约定。 民商事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实行协议管辖。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且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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