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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行债权出质时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释义
    一、进行债权出质时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质押要告知债务人,如果当事人以债权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还包括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债权质押的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债权质押的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具备哪些条件可进行债权质押
    可进行债权质押的条件如下:
    1.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进行质押;
    2.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3.并且办理了登记等手续或者交付了质押的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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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