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从什么时候设立 |
释义 | 一、宅基地使用权从什么时候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从登记时设立;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那是登记生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如何满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各项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 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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