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条件满足股东代理诉讼的要求 |
释义 | 一、哪些条件满足股东代理诉讼的要求 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有: 1.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董事会、监事、执行董事不履行起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般认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公司,只是因为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约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原则处理。 ![]() 三、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必须需要持股百分之十吗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不是必须需要持股百分之十。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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