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财产分割的关键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一、同居财产分割的关键依据有哪些 同居财产分割的关键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等。且前述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同居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分担 同居期间的债务的分担办法: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因个人因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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