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的依据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3.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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