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复议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一、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复议哪个部门办理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复议办理的部门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刑事诉讼回避决定主体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回避的主体,依据回避的人员确定,例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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